2008年7月29日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修订征求意见稿)、《专利资产评估知道意见》(征求意见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乐观同学已经拜读,点滴体会如下:
1.无形资产准则:
(1)定义强调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定义更科学、更准确。
(2)范围扩大了,增加了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合同权益、水域使用权,将原准则中的“特许经营权”修改为“商业特许权”、将森林资源资产改为了“森林权益”,对于现实经济生活确实存在的部分无形资产用列举的方式纳入了评估意义上的无形资产中。有现实意义,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3)要求评估师要对专业报告的专业性进行评价,以恰当引用。
(4)第十三条,“权力状态”疑似错别字。“力”应为“利”。
(5)提出了单项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可能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关联性,可能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并应关注经营条件等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
(6)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其他资产折现率,现实当中,相当多的评估机构用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代替无形资产折现率,这是错误的。
(7)起草说明中提及了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无形资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专利资产:
(1)评估对象:必须是专利资产权益,对于出资、质押、诉讼目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获准的有效专利,委托方应提供关于新颖性的说明。
(2)操作要求方面,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国资评估报告指南:
(1)吸收了正在讨论中的国资法的立法精神。
(2)范围不涉及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只涉及国资委监管企业、财政监管的非金融企业。
(3)提出了专用说明材料。
(4)资产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七方面内容,比《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的要更具体、更具保护意义,乐观以为还是应该提示报告的使用者是谁,这很重要。
(5)要求摘要中必须反映特别事项说明。
(6)报告振文的顺序延续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要求,而不是《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顺序。
(7)正文绪言要求必须有抬头,即委托方的全称。
(8)改变了“资产占有方”的提法,用了“被评估单位”这个称谓,更合理;要求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如隶属还是经济还是购并交易关系,比过去更明确。
(9)企业价值评估要求写明专项审计情况。
(10)评估依据中要求有经济行为,这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与财评字(1999)91号文要求一致。
(11)对账外资产负债应详细说明,这符合国资管理的实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产权交易各方利益。
(12)第22条文字错误,或者有负债,或者有资产,应为“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13)必须说明基准日与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这是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不同的特殊要求。
(14)附件中应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15)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必须与经济行为相对应,并作为附件。
(16)评估报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应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报告附件。
(17)万元汇总表必须按照第25条要求签章。
(18)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该说明中应有评估对象说明,未来经营和收益预测说明,以前只强调范围,现企业也应说明评估对象,并在该说明中预测未来经营和收益,而不是单独提供预测资料,对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性质金额应说明,对于存在无形资产的情况应特别说明。
(19)强调英文报告,应以中文为准。
(20)强调目录中应有附件和明细表目录列示在正文目录后,但可以不标注页码。
(21)对于已成坏账的债权,要求必须说明取得的证据!
(22)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应说明对租赁合同外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过程和方法。乐观以为,合同内和合同外的折现率应分段确定,不宜采取统一折现率。
(23)强调举例说明的案例原则要求。
(24)对油气资产评估,要考虑弃置费用现值以及对应的预计负债。
(25)负债涉及利息的,应说明影响,合同利率或实际利率计算应付利息的,应说明过程和结果。
(26)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是否为企业真实的负债,应说明。专项应付款在实践中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典型。
(27)市场法和收益法企业价值评估,明确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与常规理解有差异,一般认为,评估对象是企业整体、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有些让人费解。比如专利单项评估,对象是专利权,而不是专利权价值。乐观认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整体、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而不是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对象是不是就该是评估客体?
(28)评估结论必须用文字叙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29)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当单独列示。这与郜志宇关于12号令的讲解的精神一致。
(30)对于股权溢价和折价以及流动性问题: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说明测算方法,对其合理性作出判断。实质上评估机构都利用了国外的数据,其适用性和真实性难以检验,不具有实操性。只能说是具有前瞻意义的尝试而已。